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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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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分析结果

(4)、加工用水水质分析结果

(5)、畜禽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

(6)、渔业用水水质分析结果

5、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由绿色食品定点环境检测机构出具)

6、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绿色食品定点环境检测机构出具)

7、省绿办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

8、产品的企业标准及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企业标准必须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9、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10、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检疫防疫证复印件

  11、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2、农药、肥料、兽药、食品添加剂等标签复印件或照片

13、申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根据《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手册》设计的新包装方案

14、其它(如申报产品有获奖证书、HACCP、ISO认证证书等 ,已一并附报)
三、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
  (2)、能够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4)、政府和行政机构
四、哪些产品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如第29类的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类的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它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第31类的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籽、活生物等,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卫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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