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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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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原料要求。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十、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2-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2-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2-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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