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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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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查),产品不合格或有质量隐患的生产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有详细的不良记录,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重点跟踪监管。    十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厂检验情况及检验报告、周期检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凡已发布实施《生产实施细则》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相应要求。    对于无证产品和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    十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企业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十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企业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可能导致产品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现场检查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送经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产品不得出厂。    经日常监督发现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企业应主动召回质量缺乏保证的医疗器械。    十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对于生产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与整改要求可以同时下达,并应当按期进行复查。    十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生产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报或隐瞒情况的应按规定处理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六、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报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季度报表 附表一重点监管产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情况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 重点监管品种数量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产品范围 注册地址 电话 生产地址 传真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内审员人数 从业人数技术人员总数 总建筑面积 生产车间面积 洁净间面积/等级  认证情况 重点监管产品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编号执行标准产品类别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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