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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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时间: 2003-12-29 10:31: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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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试 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部标准的通知
(87)城设字第106号
为适应我国宿舍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经我中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36-87,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2月17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第126号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清华大学建筑系及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建筑系、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对若干城市的宿舍建筑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搜集到的近百个项目的图纸,进行了分析,参考了国内外有关宿舍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设计中积累的经验,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第1.0.3条 宿舍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方针政策和面积定额。
第1.0.4条 宿舍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2.0.2条 宿舍应接近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小卖部、文娱活动室、浴室、开水间等,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第2.0.3条 宿舍附近宜有小型活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晒衣设施及自行车存放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