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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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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划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本条中的“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本条中的“工资不平”是指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工资分配的总数量。
  本条中的“宏观调控”的具体办法,可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劳部发[1993]299号)。
  第四十七条 本条中的“经济效益”包含了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两个重要的因素。。
  本条中的“依法”,指依照法律和法规。目前主要指《全中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
  本条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工资水平”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职工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热排除在外。最低工资的具体规定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
  第五十条 本条中的“货币形式”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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