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供應商的保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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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確保運輸供應商符合保安工作條例。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提供運輸服務的供應商。
三) 定義:
運輸供應商 – 指提供貨物運輸的海、陸、空供應商,運輸車輛包括各類貨框集裝箱及大小貨車
四) 職責:
4.1 採購主管(或人事行政主管 – 下同)負責對運輸供應商的評價。
4.2 採購員負責按評價的結果實施。
五) 程序:
5.1 評價
5.1.1 對提供運輸的供應商,採購主管發出《運輸供應商調查表》由供應商填完後傳回。
5.1.2 採購主管收集《運輸供應商調查表》,並召集保安部、質檢部對現有的運輸供應商進行評價。
5.1.3 評價合格者,經管理者代表或總經理批准後,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對于不合格者,採購主管需選擇新的運輸供應商,執行5.1.1-5.1.3。
5.2 運輸實施
5.2.1 需要提供運輸服務時,採購員必需在《合格供應商名錄》中選擇。
5.2.2 車輛到廠裝上貨物後,保安員要在運輸司機在現場的情況下,將貨物及貨櫃貼上封條,經司機《出入放行條》上簽字後放行。
5.3 重新評價
5.3.1 保安員要對提供運輸供應商出入門衛進行檢查,按《門衛的保安程序》執行。
5.3.2 質檢員對車輛上貨物按《訂單》、《進貨單》進行檢查,發現名稱、規格、數量、重量不符時,在《檢驗記錄》登記,並通知採購主管,採購主管與供應商核實後,才能入倉。
5.3.3 每年年底採購主管召集保安部、質檢部,依據《出入門衛登記本》、《檢驗記錄》,對現有合格運輸供應商進行一次評價,評價合格者保留《合格供應商名錄》否則冊除。由採購主管選擇新的運輸供應商執行5.1.1-5.1.3。
六) 記錄:
6.1 《運輸供應商調查表》
6.2 《出入放行條》
七) 相關文件:
参攷公司內其他採購文件
八) 附錄:
8.1 《運輸供應商調查表》表格
8.2 《出入放行條》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