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的保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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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對設施進行保安控制,防止人為干擾設施的正常運作及適用性,達到保安要求。
二) 範圍:
適用公司對廠房、門窗、圍墻、倉庫及通訊器材等設施的管理。
三) 定義:
執法部門 - 對公司安全有行政責任的政府機構和單位。
四) 職責:
4.1 行政部總體負責設施的購置及配備的完善,並對這類設施實行維護保養,保持持續的適用性。
4.2 保安部負責使用這些設施監管公司安全,防止非法進入與丟失。
4.3 保安部在需要時能及時與當地執法部門聯絡。
五) 程序:
5.1 行政部應在最高管理者的指揮下,配備及購置公司需要的保安設施,防止物料及成品非法流入和流出,這些設施包括但不限於:
5.1.1 公司應修築圍墻,界定廠界,並在廠界設定防止進入或逃出鐵網,保安部應按保安要求晝夜值班,防止人員翻越,防止物資流失或進入。
5.1.2 對於公司門、窗、圍墻要定期巡查,裝上門鎖窗鎖,保證其完好無缺,並在保安和行政監控下,設立門禁系統,規定不同級別的內部員工可進入的區域,或限定非公司員工通道或區域。
5.1.3 對於高價值和化學危險品倉,及重要設施應建立專區、專房或特定區域,設立有關標識,指定專有負責人,進行隔離,確保他們的安全。化學危險品倉應設獨立的區域並配有消防設施,通道照明設施。
5.1.4 公司停車場應設立在指定位置,遠離化危倉、遠離人群、遠離其他停車場,並指定專門的停泊地點與停泊時間。停車場應遠離碼頭、船運、空運和倉庫。在可行的情況下應設置護欄與鐵網界定,限定出入區域。
5.2 公司的所有設施應由保安監管,利用閉路電視每日錄像監查,對於夜間應設立圍墻之探照燈,防止夜間作案活動及物品流失。
5.3 貨倉、化危倉、高價值品的保管專房儲存,由直接責任人設鎖設密碼專職存放,其保存區域應門窗帶鎖、堅固。
5.4 公司保安部各級人員應配備對講機和內外線電話,以便及時與其他工作人員聯絡,或相互援助。
5.5 保安部應有作業文件指出遇上緊急情況與當地派出所、與當地公安局、消防局的聯絡電話和聯絡人,並定期演習緊急情況的發生響應狀況,以便及時修正程序的適宜性,保證對意外情況的及時有效處理。
5.6 意外狀況或緊急狀況按《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執行,保安部應制訂應急計劃與響應的作業計劃與文件,委任意外或緊急情況的指揮人,救助人員和疏散人員,填報《應急狀況記錄表》。
六) 記錄:
6.1 《應急狀況記錄表》。
七) 相關文件:
7.1 《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