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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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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1.1职业健康安全法及表现形式

1.1.1职业健康安全法

职业健康安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杓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也指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法律。我国历来都比较重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建设。早在1956年5月,国务院便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改革开放以来,又出台了一大批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规章。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1年1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为我国制定完备的职业健康安全法提供了依据。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发病率较高,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仍然任重道远。

1.1.2职业健康安全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

宪法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的首要形式。宪法中不仅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而且宪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与之相抵触。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

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是指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休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

“办法”等形式出现。

职业健康安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均是职业健康安全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经会员同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健康安全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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