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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达中小企业申请认证认证费国家予以支持的规定

最近更新:2014/5/6 | 人气: 12598

   关于转达中小企业申请认证认证费国家予以支持的规定 www.isocn.com [2002-08-02 11:12:55 ] 关于转达中小企业申请认证认证费国家予以支持的规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的文件:

①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②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③关于增补中小企业认证机构名单的通知(外经贸财计字[2001]403号)中的规定、凡国内中小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②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③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已通过EWC认证的企业(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或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认证均可),其认证费用可向国家申请支持。 具体支持比例为:   企业类别 支持比例西部地区中小企业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50% 具体由地方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经EWC认证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的企业请尽快向当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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