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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由顺延合同满10年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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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face=Verdana>法定事由顺延合同满10年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FONT></P>
<P><FONT face=Verdana>[案情简介]<BR>黄某2001年3月2日入职深圳市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人员,负责大型器械及设备的检修工作,双方未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BR>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太阳公司与黄某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至。<BR>2010年12月7日,黄某在检测大型器械违规操作未系安全带,失足从高处坠落,当场昏迷,造成腿骨折及身体多处受伤。经住院治疗4个多月后,黄某痊愈,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伤残等级为8级。<BR>2011年4月22日,黄某回到太阳科技公司上班,被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1月31日到期,但合同届满之时黄某处于工伤医疗期内,属于法定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故公司没有通知黄某终止劳动合同。现在法定顺延情形已消失,鉴于黄某工作中违规操作,不符合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决定不与黄某续订劳动合同。黄某则认为,自己是在2001年3月2日加入太阳公司的,到现在为止,刚好超过10年(2011年3月1日即满10年),按法律规定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工伤医疗期间不能计入黄某的连续工龄,截止2011年1月31日,黄某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不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BR>后,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案情分析]<BR>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医疗期顺延导致员工工龄满十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上述规定的情形当中,即可能令合同期限届满而因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及接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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