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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引起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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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Verdana>员工不辞而别引起的法律风险<BR>[案情]<BR>小王是某公司的职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春节后,公司主管向人事部汇报,春节假期后,不见小王回来上班,已经有3天了,也不见小王打电话回来请假,打他的手机也关机,请人事部处理。人事部的同事说再等两日看看,两天后,依旧没有小王任何消息,公司也联系不上,问过与小王相熟的同事,均表示未见过小王。公司于是张贴公告,小王几天没有回来上班,已构成旷工,视为自动离职。<BR>两个月后,小王突然出现在公司人事部,向公司人事部要求报销医疗费,并要求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自己非因工受伤的待遇。原来小王在春节后,回到公司所在地后,想跳槽,谁知道一次街上被汽车撞倒,住院治疗1个月,并花费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公司认为,小王是旷工自动离职的,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在3月份解除,公司没有任何义务报销小王的医疗费。小王即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双方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公司应该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公司不同意,小王遂提起仲裁。<BR>问:1、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不辞而别,如何处理?<BR>[风险分析]<BR>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应当就什么时间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有效送达小王,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公司应按规定报销小王的医疗费。<BR>上述的裁决给企业的管理敲响了警钟,要及时、慎重处理不辞而别的员工。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嫌麻烦,很少真正地去追究不辞而别员工的法律责任。但我们却忽略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劳动纠纷中,百分之九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否则将出现更多的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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