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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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消毒管理办法》。
许可对象:福建省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办理时限: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许可对象:福建省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提供资料:
申办人须提供如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新证: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3、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4、生产设备清单;
5、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
6、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材料(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
7、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8、企业现场审核表。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及工商管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每年一次)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笔录
3、本年度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类)
(三)、延续企业卫生许可证
消毒企业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延续企业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超过时限的将重新申请。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申报资料(按新办的企业卫生许可要求);
3、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生产企业厂址、名称、法人代表变更,补发企业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及卫生许可证遗失,应当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变更、补发手续。
1、企业厂址变更
⑴、申请变更企业厂址报告;
⑵、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⑶、申报资料(按新办的企业卫生许可要求);
⑷、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在本省内迁址的,经审查符合要求,可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2、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
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报告;
⑵、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⑶、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3、补发企业卫生许可证
⑴、申请补发企业卫生许可证报告;
⑵、在福建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