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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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租用船舶合同有统一规定,可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租用船舶调度、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承租方应根据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施工水域环境,合理凋度使用。
第十二条 承租方船舶调度人员,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租用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十四条 严禁租用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尤其是老旧水泥船、木壳船作为交通船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船舶在调度、拖航进入施工现场前,承租方负责人及调度、安全、机务等有关人员,必须对大型工程船所经航区的水域、水上建筑、设施、高架线缆等进行实况调查,确保船舶拖航安全。
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落实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租用的交通船,不论是载人作业或是载人航行时,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交通船要限定人员,不准超载航行。
第十八条 租用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白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用船舶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租用船舶系指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及辅助船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所属企业租用的各类船舶。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租用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
第五条 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1.船舶登记证书及其船舶营运执照;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航行签证簿;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排污记录簿。
第六条 租用的工程船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交通船应由载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