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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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落实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租用的交通船,不论是载人作业或是载人航行时,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交通船要限定人员,不准超载航行。
第十八条 租用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白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