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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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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落实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租用的交通船,不论是载人作业或是载人航行时,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交通船要限定人员,不准超载航行。

第十八条  租用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白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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