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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租用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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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它证书或文件。

第三章  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九条  租用船舶必须经船舶检查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

1.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2.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3.信号系统:船舶号大丁、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内规》或《海规》的规定;

    4.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5.系泊设施:按租用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

    6.防污系统:按租用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7.消防系统:按租用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8.主、辅机系统:租用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9.应急救生系统:租用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仁圈、救生筏、救生衣;租用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四章  签订租用船舶合同


第十条 租用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并应含以下内容:

1.船舶技术资料、证书、文件明细表;

    2.租用船舶调遣及其调遣拖航安全责任及安全投保责任的归属;

    3.租用船舶法定检修、小修、航修及日常维修责任的归属;

    4.租用船舶的防台、防洪、防汛、防搁浅等季节性安全:工作责任的归属;

    5.租用船舶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或船员伤亡事故(失踪)等责仟的归属及其报告、统计责仟的归属;

    6.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租用船舶合同有统一规定,可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租用船舶调度、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承租方应根据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施工水域环境,合理凋度使用。

第十二条  承租方船舶调度人员,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租用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十四条  严禁租用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尤其是老旧水泥船、木壳船作为交通船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船舶在调度、拖航进入施工现场前,承租方负责人及调度、安全、机务等有关人员,必须对大型工程船所经航区的水域、水上建筑、设施、高架线缆等进行实况调查,确保船舶拖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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