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污染防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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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预防水体污染的规定,以保证公司及所在区域的环境。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水体污染预防工作。
3、职责
3.1设备部负责对用水设备、排水设备及化粪池的操作及维护。
4、工作程序
4.1范围:厂区内生产及生活污水排放口
4.2排放水水质的测定
4.2.1由设备部及ISO事务部负责委托具备资格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测定。
4.2.2测定的范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测定周期:每年1次。
4.2.3当增加可能产生水体污染的设施、设备时,或生产工艺改变,原材料变更,或出现异常的,将增加测定频度。
4.2.4设备部/ISO事务部根据测定结果与相关当选法规相对照,将判定结果报告给环境管理者代表。
4.3水体污染的控制
4.3.1生活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沉淀,厌氧细菌分解后排放,化粪池每三年清理一次。
4.3.2生产污水必须经污水处理机处理后排放。
4.3.3废化学清洗剂、废油需集中收集后交合法服务方处理。
4.4超标处理
当测定结果超过环境法规有关规定时,设备部应迅速查明其原因,向ISO事务部负责人汇报,并根据《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4.5应急措施
污水超标排放时的应急措施参照《应急准备与反应控制程序》。
5、法律、法规摘要: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扩建有水污染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其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15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6、相关文件与记录
《应急准备与反应控制程序》
《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目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预防水体污染的规定,以保证公司及所在区域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