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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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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  4、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GMP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制订出适合本企业 (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 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的实体机构,履行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和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行《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章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 一、认证申请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或药品品种,按照《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附件1),准备有关资料,一并报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收取药品GMP认证申请费(附件2)。 二、资料审查  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对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秘书处批准。 (一)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制订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发《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收取药品GMP认证检查费。 (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发《药品GMP认证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发《药品GMP认证不受理通知书》(附件5),并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退回: 1.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批准文号的。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无国家卫生行政等部门批准立项文件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品种。 4.试行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 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方案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场检查的日期及日程安排。 2.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 3.检查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二)现场检查组 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观察员参加,检查组组长主持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的工作。 药品GMP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内药品GMP认证申请单位的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步骤 1.首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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