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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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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申请

  第五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 新开办的药品(功能性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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