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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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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的有关资料后,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完成受理审查,发给受理审查意见通知单。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中药饮片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一、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

二、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三、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

四、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五、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

六、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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