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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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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 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但不再交纳审查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如产品检验仍不合格,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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