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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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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在企业获证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审查费和公告费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的规定执行。9.6 产品检验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规定,产品检验费为每台样品3650元,由申请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9.7 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颁布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27号文批准发布并正式实施。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质技监局质发[2000]77号文批准的《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附件1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 序号申证单元型式类别1商用箱式电烤炉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等2商用旋转电烤炉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等3商用热风电烤炉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等4商用烧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等5商用电炸炉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等6商用电热铛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等7商用电平锅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等8商用电炉灶电灶台、电磁灶等9商用电蒸锅蒸饭箱、蒸汽发生器等10商用电煮锅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等11商用电开水器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等12工业电烤炉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等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1  产品标准1.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用要求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GB4706.1-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2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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