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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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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职工伤亡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
       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企业确因需要职工每人每月加班加点时间超过48小时,应当征得职工及企业工会同意,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发放足额工资。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法定节日和22时至次日6时为200%。其他时间为150%,每月累计超过48小时的加班加点时间为200%。
       企业停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停工津贴。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工资的,可以对企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以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安排职工补休假。不能安排补休假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待业、工伤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罚,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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