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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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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未实行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地区,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医疗、计划生育等劳动保险待遇,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工会协助企业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劳动安全和劳动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发生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认真处理,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

第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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