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出厂检验规程
最近更新: | 人气: 15580
≤0.2
铁,mg/L
≤0.2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银,mg/L
≤ 0.05
砷,mg/L
≤0.05
镉,mg/L
≤0.005
铬(Cr6+), mg/L
≤0.05
铅,mg/L
≤ 0.01
汞,mg/L
≤ 0.001
硒,mg/L
≤ 0.01
硫酸盐(以SO42-计),mg/L
≤100
氯化物(以C1-计),mg/L
≤100
溶解性固体,mg/L
≤1000
氟化物(以F-计),mg/L
≤1.0
亚硝酸盐(以N计),mg/L
≤0.05
硝酸盐(以N计),mg/L
≤20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5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氯仿,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苯,mg/L
≤0.01
氯乙烯,mg/L
≤0.005
3.检验方法
3.1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3.2 PH值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3.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按GB 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
3.4净含量:温度在(20±2)℃的条件下,将水样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桶中,读取容积数。1L以上可采用称量发测定。
3.6外观检验:
3.6.1合格证和塑封:每桶天然水均有合格证和塑封。
3.6.2标签:每桶天然水均有标签,标签内容符合GB7718的规定。
3.6.3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要求和管理办法应符合GB10790规定。
4.检验规则
4.1组批:按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抽样
4.2.1包装产品按表4的要求抽取样本。
表4
批量范围
个
样本数量
个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1200
5
0
1
1201-35000
8
1
2
≥35001
13
2
3
注:1)“样本数量”指从每一批成品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桶)。
4.2.2 表2 所列项目和净含量按表4抽样检查。每件抽样样本的外观和净含量都应检验,抽样样本除2桶用于留样外,其余桶数用于PH值、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
4.2.3成品经检验合格由厂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