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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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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对无法修复的设备,经品控部和生产部确认后,按相应的程序报废或作相应的处理。


4.5、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环境要求:


测量和监控设备的使用环境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由品控部负责监控检查。


4.6、对检测人员的要求:


办公室负责对测量、监控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4.7、有关记录的整理:


与测量、监测装置控制有关的记录由品控部负责管理,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用于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控制,确保测量和监控结果的有效性。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用的装置、软件等。


3、职责:


3.1、品控部:


负责测量和监控装置的管理。


3.2、使用部门:


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


3.3、办公室:


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


4、程序:


4.1、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确定、采购及验收:


4.1.1、配置测量和监控设备:


根据所需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配置测量和监控设备,对其的确定、采购和验收标准。国内制造的要具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CMC标志),进口的要采用国际单位制。


4.1.2、测量和监控设备的初次检定:


经验收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生产厂提供的检定证书作为初次检定凭证,如无检定合格证,品控部负责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检定合格应粘上标记,表明其检定状态的标识。


4.1.3、测量和监控设备的编号:


品控部负责对测量和监控设备编号,建立测量监控设备台帐,记录设备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检定周期、核准日期、放置地点等,测量监控设备台帐一份交办公室备案。


4.2、测量、监控设备的周期检定:


4.2.1、品控部每年8月下发《周期检定计划》,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检定。


4.2.1.1、对需送外检定的设备,由品控部负责与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并由其出具检定报告;


4.2.1.2、对于不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设备,应按设备操作手册和使用经验,品控部负责编制成校准规定,使用者自行进行校准。


4.2.2、检定合格的设备,品控部负责进行标识;检定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隔离,修理后重新检定;同时应作出检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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