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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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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颁布了许可,相应成员国应及时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同时告知如下信息:许可日期;所涉物种及品种的名称;所需数量以及许可颁布理由;估计的缺货时期;欧洲委员会或其它成员国所要求的其它信息。如果在通报后,某成员国向欧洲委员会和颁布许可的成员国提供信息;在缺货时期,仍可获取某一适合材料,那么所涉成员国可最后一次权衡,取消许可或缩短许可有效期;该成员国在获得上述信息后的10天内,向欧洲委员会以及其它成员国通报相关决定。在某成员国要求下或欧洲委员会推动下,可启动《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操作程序决定取消许可或者改变许可有效期。
     9.5  食用菌培养剂特例
    截至2001年12月1日为止,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必须满足《欧洲有机法案》的相关描述、组成和使用要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确认。在此情况下,产品标签及广告必须标注:该食用菌栽培于常规农业的培养剂上,它们临时性地允许使用于有机农业。标签广告中标注的文字“有机”不允许比其它文字突出。
    按照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从事生产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关键,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为保证有机植物产品的高安全和高质量、保护动植物和环境、保证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

作者:林抗美,冒乃和,刘波,陆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J].中国农学通报,2004,20(1):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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