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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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法案VO(EWG)Nr.2092/91,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此处,简要介绍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1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农用物资的使用
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附件中的特定农用物资(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也允许使用它们的复配产品。它们的使用必须符合欧盟法案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法律法规。
2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非有机农业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3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3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中的幼苗要求
仅使用有机农业幼苗。有机农业幼苗是指用于种植业的、根据有机农业基本规程生产出来的幼苗。可以使用那些非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获得的幼苗,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见9.4植物幼苗特例)。
4 有机农业的植物营养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应该能够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具体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
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补充使用。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以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所谓的“生命活力添加剂”,其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使用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普遍使用于农业,也可将它们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和植物生长。
5 有机农业的植物保护
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具体措施有:适合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择;合理的轮作制;机械性的土壤处理;幼苗的焚烧;通过昆虫幼体的人工孵化,人工巢箱的悬挂,自然天敌的释放,创建合适生态关系,保护益虫,防治病虫害杂草。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