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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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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转型期”的特例
    监控机构可以和“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汇办并取得一致并决定,下列“可回溯时间”可以承认为“转型期”的时间:
    8.2.1  纳入了相关计划的土地。它们在下列计划的实施时间和范围内,没有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这些计划包括:1992年6月30日欧洲议会法案(EWG)Nr.2078/92关于“善待环境的农业生产操作程序法案”的实施计划、1999年5月17日欧洲议会法案(EG)Nr.1257/1999关于“改变及取消特定法案的‘欧洲农业设施和保障基金(EAGFL)支助农村发展的法案’”第Ⅵ章的实施计划、其它官方计划;
     8.2.2  有关自然土地或农用土地,能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可回溯追踪”证明,至少过去3年,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
     8.2.3  已向有机农业转型或已转型成熟的土地。如果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成员国可确定更短的时期作为“转型期”。具体情况如下:a)成员国领土或特定地区的土地,针对特定栽培植物,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采取了统一的植物保护措施,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必须向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通报“应该进行相应植保处理”的决定。b)进行科学研究的土地,使用了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某一产品,这些研究已获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批准。转型期时间长短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降解速度,在缩短了的转型期结束后,能保证在土壤、多年生果树、植物中只具有不显著的残留量。经植保产品处理后的收获产品不允许作为有机农业产品进入市场。
    8.2.4  特定利用的土地。监控机构可考虑土地早期利用的特定情况,决定延长上述转型期的时间。
    9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中的特例
    9.1  特例的法律要求
    特例的有效期。《欧洲有机法案》通常明确表示“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为止的过渡期内允许使用”。
    特例的负责机构。特例通常需符合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的规定,由监控机构具体操作,生产实体仅需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证明,说明在市场上没有有机农业相关物品的可供资源。
    特例的限制。在能够从市场获得的情况下,必须使用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的物品。
    特例的通报。成员国应通报其它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关于特例的详细情况和决定。
    9.2  批准特例的法律程序
    除在《欧洲有机法案》作了规范的特例外,其它特例的批准通常需要经过《欧洲有机法案》第14条规范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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