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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植物生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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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机农业方式的野生植物采集
    在野外、森林、农用土地上自然出现的可食性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器官的采集,也可作为有机农业生产范畴,需要满足下列要求:在相关植物采集时刻的前3年中,此土地上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农药;采集活动不影响自然景观以及此物种在该地域的生存。
     7  有机农业食用菌栽培的培养剂要求
    允许使用的有机农业食用菌培养剂配制成份:来自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农产品(如秸秆);非化学处理过的腐殖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料;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中的矿物质、水和土壤;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实体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在上述产品不能供应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其它生产方式产生的厩肥、堆肥和动物粪尿,但它们需满足《欧洲有机法案》附件的相应要求[见9.5食用菌培养剂特例],成分的最高重量百分比为25%(加水前所有培养剂的重量计算,覆盖物质除外)。
    8  有机农业植物生产的“转型”
    8.1  “转型”的一般内涵
    农业生产实体从常规农业转型从事有机农业的转型期中,必须遵守有机农业基本规程和相应的实施规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等,符合规定范围和使用方式。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种植土地的产品和牧地的饲料收获前至少经历两年转型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转型期最早始于:生产实体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活动并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时刻。收获时转型时间至少为12个月的产品可以标注“有机农业转型期产品”。转型期后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有机农产品允许使用有机标志。
     8.2  “转型期”的特例
    监控机构可以和“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汇办并取得一致并决定,下列“可回溯时间”可以承认为“转型期”的时间:
    8.2.1  纳入了相关计划的土地。它们在下列计划的实施时间和范围内,没有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这些计划包括:1992年6月30日欧洲议会法案(EWG)Nr.2078/92关于“善待环境的农业生产操作程序法案”的实施计划、1999年5月17日欧洲议会法案(EG)Nr.1257/1999关于“改变及取消特定法案的‘欧洲农业设施和保障基金(EAGFL)支助农村发展的法案’”第Ⅵ章的实施计划、其它官方计划;
     8.2.2  有关自然土地或农用土地,能向监控机构提供足够的“可回溯追踪”证明,至少过去3年,没有使用过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农药、肥料。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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