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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433-2000 绿色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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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化剂,则其总量不得超过NY/T392所规定的其中一个限量值最低的乳化剂限量,其它食品添加剂不得检出.
2 罐装植物蛋白饮料还应符合商业无菌.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分析按GB/T10220规定执行。
5.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T14771规定执行。
5.2 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按GB/T1214771规定执行。
5.4 氰化物的测定按GB/T 5009.36规定执行。
5.5 脲酶试验按GB16322- 1996附录A执行。
5.6 铅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7 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8 铜的测定按GB/T5009.13规定执行。
5.9 汞的测定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5.10 氟的测定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5.11 铬的测定按GB/T14962规定执行
5.12 锡的测定按GB/T5009.16规定执行。
5.13 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按GB/T5009.29规定执行。
5.14 糖精钠的测定按GB/T5009.28规定执行。
5.1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5009. 19规定执行。
5.16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5009.22规定执行。
5.17 净含量用计量检定合格的标示容量相适应的量具量取。 
5.18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4789.2规定执行。
5.19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4789.3规定执行。
5.20 致病菌检验按GB 4789.4、GB4789.5、GB4789.10、GB4789.11规定执行。
5.21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的测定按GB4789.15规定执行。
5.22 商业无菌的检验按GB4789.26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产品应经生产按本
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每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5L样品供出厂检验,或4L样品供型式检验。每
批样品不得少于6个包装。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b)前后两次交收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对于以杏仁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还应测氰化物;对于以大豆为原料的植物植物蛋白饮料,还应测脲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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