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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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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5各种运输原材料和产品的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10.5.6 非厢式运输工具、车辆应配有防尘、防日晒雨淋的帆布、塑胶布等遮盖物。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如保温车、冷藏车等。
    10.5.7原材料及成品的出入库和运输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
    10.6 成品售后管理
    10.6.1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质量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应立即追查原因,加以改进,同时由企业派相关人员向消费者说明原因或道歉,并提出处理和纠正措施。
    10.6.2企业应建立成品召回制度。
    10.6.3消费者投诉和召回成品均应做好记录,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原因、处理日期及最终处理方式。该记录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分送有关部门,以改进工作。
    10.7 记录管理
    10.7.1记录
    10.7.1.1卫生管理部门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还应填报每天卫生管理记录表,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0.7.1.2质量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整个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及结果,并和原定的目标相比较、核对,记录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0.7.1.3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记录及生产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异常处理结果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0.7.1.4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必须真实,与现场检验或监控同步,不得事先预记和事后追记。记录必须规范、清晰。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得涂改原始记录,修改后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章。
    10.7.2记录核对
    卫生、生产、质量管理记录应分别由卫生、生产、质量管理部门及时审核,如发现异常,立即纠正。
    10.7.3记录保存
    企业对本标准所规定的有关记录,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保存期延长6个月,至少保存2年。
    11 标签
    11.1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GB 7718及其它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1.2零售产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标示下列内容:
    11.2.1产品名称及产品标准号。
    11.2.2配料表:包括内容物、食品添加剂名称。
    11.2.3净含量:重量、容量或数量。
    11.2.4企业名称、地址,消费者服务专线或生产企业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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