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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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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3使用前应进行感观检查,必要时进行挑选,去除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部分及外来杂物。
    9.2.4合格与不合格原材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明确醒目的标示加以区分。
    9.2.5原材料应在符合《生产操作规程》或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存放,避免受到污染、损坏。
    9.2.6外包装有破损的原材料应单独存放,标明破损原因并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2.7可重复使用(如返工料)或继续使用的物料应存放在清洁、加盖的容器中,并在容器外明确标示。
    9.2.8原材料清洗用水不得使用静止水,洗涤用水不得再循环使用,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9.2.9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其质量下降和遭受污染的条件下进行。不得使用静止水解冻。
    9.2.10 生产结束而未使用完的原料应妥善存放于适当的保存场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优先使用。
    9.3 生产过程
    9.3.1生产操作应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应在尽可能减低有害微生物生长速度和食品污染的控制条件下进行。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理化条件(如时间、温度、水分活性、pH、压力、流速等)及加工条件(如冷冻、冷藏、脱水、热处理及酸化等),以确保不致因机械故障、时间延滞、温度变化及其它因素导致食品腐败变质或遭受污染。
    9.3.2 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应在符合《生产操作规程》或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存放。
    9.3.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或在贮存时被二次污染。
    9.3.4 用于输送、装载,贮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避免对加工过程中或贮存中的食品造成污染。与原料或污染物接触过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必须经彻底清洗和消毒,否则不可用于处理食品。生产过程中所有盛放半成品的容器不可直接放在地面、或已被污染的潮湿表面上,以防溅水污染或由容器底外面污染所引起的间接污染。
    9.3.5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包装的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冰块,应在卫生条件下制作。
    9.3.6 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筛网、捕集器、磁铁、电子金属检查器等)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物混入食品中。
    9.3.7需做加温预处理的食品,应严格控制处理温度和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冷却,迅速移至下一道工序。定期清洗加温预处理设备,防止耐热性细菌的生长,造成污染。
    9.3.8以控制水分活度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食品,其水分应处理至安全水分含量之内。
    9.3.9 以控制pH值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长的食品,其pH值应调节并维持在4.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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