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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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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原料、配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制订、抽样检验、质量追踪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
    7.1.2.3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生产及清洗等操作卫生和人员卫生,组织卫生培训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
    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执行质量管理职责的充分权限,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和成品出厂的权力。
    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食品检验人员,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
    7.1.5 成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卫生管理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厂卫生工作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
    7.1.6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做好有关记录。
    7.2人员要求
    7.2.1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和生产、加工等专业知识。
    7.2.2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中专相关专业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直接或相关管理经验。
    7.2.3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艺及生产技术与卫生知识。
    7.2.4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产品中不良状况发生的能力。
    7.2.5 食品检验人员应为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专学校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两年以上或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后,取得相关专业检验资格。
    7.2.6 企业应有足够数量的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以满足整个生产过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的要求。
    7.2.7 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卫生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卫生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7.3 教育培训
    7.3.1 企业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职前、在职培训和学习,以增加员工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8 卫生管理
    8.1 管理要求
    8.1.1 企业各部门应按本标准内容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监督执行。
    8.1.2 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并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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