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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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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油脂精炼设备(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5. 油脂分提工艺设备(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6. 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四、产品相关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T8233-1987《芝麻油》;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五)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七、检验项目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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