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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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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
险待遇:
  (一)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二十四个月        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         四级十八个月
  五级十六个月         六级十四个月
  七级十二个月         八级十个月
  九级八个月          十级六个月
  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 百分之九十          二级 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 百分之八十          四级 百分之七十五
  (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百的,
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为基数计发。
  残疾退休金每年定期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
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
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其残疾退休金钶由单位所在地
的社会保险部门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回省外安家,本人要求一次支付残疾退休金
的,可签订合约,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
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
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十八至六十个月,一次性
发给死者的亲属。领取遗属抚恤金顺序为: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其他亲属。
  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第二顺序亲属不领取。没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由第
二顺序亲属领取。依此类推。
  同一顺序亲属领取的份额,对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应予以照顾,其余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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