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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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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
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
  第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的同时,要报告同级社会保险部门,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确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
十五日内报送工伤报告书。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负责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工伤费用。社会保险部门对事故和被保险人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
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等级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二条 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一年,被保险人因工伤残、患病的,
自鉴定结论通知送达单位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失踪的,自单位知道被保
险人因工死亡或失踪之日起计算。单位未在有效期内申请的,由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
险待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由劳动、社会
保险、卫生、人事、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残
疾等级评不定期工作。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
口径)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逐月缴纳,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
差别费率原则,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执行。
  工伤保险可以实行浮动费率,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
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以鼓励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被保险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六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
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可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
的部门缴纳。
  第十八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撤销)时,必须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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