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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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 拖航仔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 安全备航
第十六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行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
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
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 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二十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二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
船体钢板测厚检验。
第二十三条 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冰冻区航行的船舶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
第二十四条 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要领。
第二十五条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启航与拖航
第二十六条 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