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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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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1.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

    2.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摩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

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3.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

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4.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5.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

    6.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

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五章  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第二十八条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有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

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心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三十条  当拖航中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斗让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切努力救助被拖船厂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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