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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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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

可证书。

    第九条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

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  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  拖航仔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  安全备航

    第十六条  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行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

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

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八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  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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