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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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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二条  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

船体钢板测厚检验。

    第二十三条  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冰冻区航行的船舶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

    第二十四条  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要领。

    第二十五条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  启航与拖航

    第二十六条  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七条  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1.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

    2.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摩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

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3.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

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4.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5.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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