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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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根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材料对申请者的认可资格进行认可评定。
6.2 认可批准
申请者通过认可评定的,由CNASC主任批准认可并签发认可证书,CNASC办公室予以公告;如果申请者没有通过认可评定,CNASC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6.2.1 对于初次认可评审的申请者,通过认可评定后,CNASC将先授予其临时认可资格并颁发有效期为1年的认可证书。
6.2.2 CNASC将在认可证书1年有效期满前对获得临时认可资格的申请者进行审核观察,以便见证申请者是否持续具备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
6.2.3 对于获得临时认可资格的申请者,CNASC将根据审核观察结论和认可证书1年有效期满前的监督评审结论,做出是否批准申请者认可资格的决定。做出批准申请者认可资格决定的,由CNASC主任签发有效期为4年的认可证书,CNASC办公室予以公告
6.3 认可证书
6.3.1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年。
6.3.2 认可证书内容包括:
a) 认可证书名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证书;
b)“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c) 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d) 认证机构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
e) 认可的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f) 认可注册号;
g) 认可证书签发人和认可机构印章。
6.3.3 认可证书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描述,以中文描述为准。
7 监督评审和复评
7.1 监督评审
7.1.1 CNASC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定期实施监督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的运行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监督评审参照认可评审的有关程序进行。
7.1.2 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年一次。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适当增加监督评审的频次:
a) 发现证书持有者违反认可的有关规定;
b) 对认证机构的投诉、抱怨反映出其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c) 认证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包括重要的方针和程序及组织机构的改变;
d) 影响认证机构能力的有关因素的改变,如人员、设备、场地、工作环境或其他重要资源的改变;
e) 在以前的评审中,存在未实施充分评审的特定领域;
f) 发生其它严重影响认证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情况;
g) CNASC提出要求。
7.1.3 CNASC若发现认证机构不符合认可的有关规定,或发现认证机构徇私舞弊,认证质量严重不合格,将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认证机构,CNASC将暂停或撤销其认可资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