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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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复评
7.2.1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要求延续认可资格时,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CNASC提出延长认可资格有效期的书面申请。CNASC将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认可证书,认可资格得以延续。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认证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证书,由CNASC注销其认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7.2.2 复评程序与初次认可评审程序(不含初访)相同。
8 附则
8.1 本文件由CNASC负责解释。
8.2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程序(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