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食用植物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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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按照GB/T5524执行。6.3 交收检验同一生产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交收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中的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标签和包装;检验合格并附有生产厂技术质检部门签署的4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交付。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特征、质量、卫生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或进行绿色食品年度抽查检验;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c)前后两次交收检验结果差异过大时;d)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工艺、原材料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6.5 判定规则受检产品A类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受检产品B类中允许有一项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受检产品标签、包装、B类中有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A类不合格者不进行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按《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规定执行。7.2 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7.3 包装按NY/T658规定执行。7.4 运输运输器具必须清洁卫生,防止渗漏、日晒、雨淋,不得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物质混运。7.5 贮存贮存应在阴凉、清洁、干燥、卫生的条件下,严禁露天存放及日晒雨淋,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贮存仓库温度不得高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