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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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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有害动物
    指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的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跳蚤、虱子等。
    3.10
    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变质或危害公共卫生的微生物。
    3.11
    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表面。
    3.12
    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的方法予以隔开,如隔墙等。
    3.13
    区隔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或无形的方法予以分隔。区隔可以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完成,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方法。
    3.14
    水分活度
    食品中水的蒸气压PA和该温度下纯水的饱和蒸气压p 的比值。若以AW表示水分活度,则:
    AW= 
    3.14.1
    高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在0.85及以上。
    3.14.2
    低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低于0.85。
    4 厂区环境
    4.1企业不得设于易遭受污染的地区,厂区周围不应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否则应有严格的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易于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厂区的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绿化。
    4.3厂区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防止扬尘及积水。
    4.4厂区内不得有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的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无关的动物,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的饲养区应适当管理,避免污染食品,其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4.6厂区有顺畅的排水系统,不应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的可能。
    4.7厂区周围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的设计和建筑。若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cm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建造。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的餐厅等生活区,应与生产作业场所、贮存食品或食品原材料的场所隔离。
    5 厂房及设施
    5.1 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食品厂、车间等)宜按本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5.2 厂房设置与布局
    5.2.1 厂房设置应包括生产作业场所和辅助场所。
    5.2.2厂房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和卫生要求,有序、整齐、科学布局, 工序衔接合理,避免原材料与半成品、生原料与熟食食品之间交叉污染。
    5.2.3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与产品质量要求、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应低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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