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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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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2 储水设备(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5.9.3不使用自来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设置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除氟、消毒等),保证水质符合GB 5749和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5.9.4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生产原料用水及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以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道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9.5 食品生产中的蒸汽不论其用途,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直接喷射到食品和食品接触面的蒸汽,须经过滤,除去杂物。
    5.10 照明设施
    按GB 14881-1994中 4.5.9规定执行。
    5.11 通风设施
    5.11.1加工、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产生异味。必要时,应装置通风设备。空气流向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
    5.11.2 通入管制作业区的空气须经净化处理。清洁作业区应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度和湿度。
    5.11.3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通风口应装有耐腐蚀网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排气口要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5.11.4在有臭味、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场所,应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12 洗手设施和消毒池
    5.12.1  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造,且易于清洗消毒。
    5.12.2  洗手设施应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包括按压自动关水式、肘动式等)。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的温水(或热水及冷水并装置可调节冷热水的水龙头)。水龙头数量能满足工人所需。
    5.12.3 在洗手设施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消毒剂及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说明。洗手设施中应包括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器或擦手纸巾等。手消毒,若使用氯系消毒剂,游离氯浓度应达到50mg/kg。
    5.12.4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5.12.5管制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或鞋底清洁设施(设置鞋靴消毒池时,若使用氯系消毒剂,游离氯浓度应保持在200mg/kg以上)。需保持干燥的清洁作业场所应有换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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