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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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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或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第三十条 申请方/供方对现场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心提出投诉,中心根据情况做出是否需要重新复评处理;对样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提出投诉,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CNACP或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第三十一条 投诉认证企业弄虚作假,应提供证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属实按本管理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顾客对认证合格产品有异议,可向认证委员会、CNACP或政府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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