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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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要求的; 2、认证有效期届满,供方不再提出再次认证申请的; 3、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的。 (二)中心办理注销认证证书有关事宜,并报管委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CNACP备案。第二十七条 撤销认证证书和禁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认证标志并收回认证证书。 1、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的; 2、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 4、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5、拒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二)撤销认证证书由中心提出建议,由技术委员会作出技术决定。被撤销认证证书供方一年后才能提出认证申请。第二十八条 中心对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伪造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向全国通报,并报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 第八章 投诉、申诉第二十九条 申请方/供方可对本认证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认证规定的言行向中心提出投诉,中心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按程序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CN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