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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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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认证名录中心不定期发布获准认证产品及供方名录的通报,发至获证供方和有关部门,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CP)备案。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十三条 中心向获准产品质量认证供方颁发认证证书,根据不同产品类型,认证证书有效期分别定为四或五年。第十四条 认证标志采用管理委员会确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报CNACP备案的标志图案式样。第十五条 获准产品质量认证供方,在认证有效期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证标志。第十六条 供方必须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标识齐全。                                                    第五章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第十七条 对已获认证的供方申请扩大产品认证范围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但视情况可以简化部分程序。第十八条 获准认证供方当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化或其他情况变化,供方认为有必要缩小认证产品范围时,由获准认证供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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