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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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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与撤销第二十五条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能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监督审查发现认证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的;  2、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不符合认证条件的;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  4、用户对认证产品质量反映较大,经查实的;5、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 (二)供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中心对供方整改结果进行审查,达到整改目标的,中心向供方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 (四)整改完成后半年内中心可安排增加对产品的监督抽查,增加的监督抽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二十六条 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注销并收回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和补充技术条件的变更,供方产品质量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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