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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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查组按照现行有效的GB/T19021-ISO10011规定和审查计划安排进行现场审查。 (三)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后写出审查报告报中心相关专业部。第十条 产品抽样检验 (一) 抽样 1、 产品抽样由中心相关专业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进行。 2、 抽样检查批由抽样人按随机方式确定,申请方予以确认。 3、 抽样人在申请方在场时,对确定的抽样检查批按相应产品抽样标准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抽样规则确定的样本大小、样品数量和抽样方法进行抽取。 4、 抽样人在申请方在场时进行封样。 5、 申请方将样品送(邮)中心选定的认证分包实验室。对不能送(邮)需现场检验的样品由申请方给予保管。 (二) 样品检验 1、 分包实验室对分包检验的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检验。并按分包合同规定对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判定。 2、 分包实验室必须在样品收到后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心相关专业部提交检验报告。第十一条 批准认证 (一)中心对"质量体系审查报告"和"检验报告"及有关综合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报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做出认证技术决定。 (二)中心主任根据技术委员会决定签发认证证书或不合格通知书,并由中心向认证不合格申请方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十二条